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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避税掀起新高潮 我国反避税能力渐成熟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8-31 点击:66

    据媒体报道,随着新首相特蕾莎·梅的上任,英国政府打击避税的行动将掀起新的高潮。

  日前,英国税务局对大批避税方案提出最后通牒,也包括那些因采用“变相薪酬”方案而少缴税款的人。英国税务局已经对这一方案的参与者给出4个月的宽限期,要求在2019年4月前补齐所有税款。

  反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共同面临并亟须解决的国际性问题。那么,反避税较为成熟的英美、欧盟等西方经济国家和经济体采取了哪些反避税措施?我国当前的反避税能力如何?《财会信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英国“反避税之战”将高潮迭起
  近期,英国财政部给出了一份裁定书,其中提到,为减轻税务局取证负担,加快处罚进度,要求有避税嫌疑的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填写纳税申报单的过程中没有人为纰漏。现阶段这一部分的取证给税务局造成极大麻烦,现行制度使得避税者可以通过加大取证难度掩盖问题。此外对于那些阻碍调查的公司、组织,新出台的高额附加罚款项目也将发挥作用。

  英国财政部官员称:“新出台的高额罚款将会让那些观望者三思而后行,而这也有助于降低避税方案在市场上的活跃度。其实这类方案中的大部分都没有实效,一旦被发现还会让参与者面临高额税款和其他费用。”

  英国财政部的这一系列行动可以说继承了前财政大臣奥斯本(George Osborne)在3月预算案中的决心。前首相卡梅伦辞职后,奥斯本也随之离职,新任首相特蕾莎·梅接过了这一重任。在竞选中,她曾承诺打击避税,而有评论家指出,此前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最后都无疾而终,并且没有找到问题核心。

  但这一次财政部似乎是动真格了。稍早时,税务局为“变相薪酬”方案延长了4个月的宽限。这一方案通过建立员工酬劳信托(Employee Benefit Trusts)来避税,甚至免交工资收入所得税以及保险缴费。这类方案在最近20年较为流行,但自2010年起,政府开始着力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税务局给出的时限,2019年4月前所有税款须补缴完成。据估计,政府有望在未来5年内追回高达25亿英镑的款项,而延长时限是为了鼓励更多参与者主动补交。

  对于避税问题,梅此前曾表示:“对我来说,无论你是亚马逊、谷歌还是星巴克,都有义务把一些东西交回来,否则是你们对每一个公民的亏欠,纳税是你们的责任。”

  在这样的态度下,英国的“反避税之战”或许还会再高潮。

  我国反避税能力日渐成熟
  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与改革开放大致同步,反避税实践也首先从深圳特区开始试点,并以跨国公司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纳税调整为重点。2014年之前,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尚处在框架性阶段,其规范渊源仅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章的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部分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为我国税务机关启动GAAR应对避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单独设立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九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上述这些规定构建起了我国一般反避税的基本法律框架。总体来看,一般反避税在中国尚属较新的领域,上述法律法规提供了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缺乏一套全面、综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标准。

  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 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与新经济形势下避税情况层出不穷的态势相比,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不合理费用转移利润,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9月发布了《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地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尤其是针对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此次排查发现了很多问题。

  2014年11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参加在澳大利亚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二阶段会议,讨论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议题时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文的形式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稿。这份文件的发布,对于跨国企业的跨境交易的影响是极为明显的。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已于2013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2015年11月19日~20日,第三次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围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及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等税收议题达成共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会议上强调对跨国避税零容忍。

  中国税务机关近年来也一直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2015年1月份,总局把原来的反避税处改为反避税一处。增设了反避税二处和境外税务处,当时曾有相关人士估计,到2015年年底,全国反避税专职人员会从200人增加到500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42号公告《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细化了关联关系认定的类别和方式,详细描述了关联交易涵盖的范围,扩大了监管辐射面,同时启用了填报信息要求更为全面的新关联申报表。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中国与其他各国税务机关之间日益广泛和成熟的信息交换,使得中国税务机关反避税能力日益成熟。

  美国和欧盟反避税措施
  2013年1月,美国财政部公布《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主要针对银行,要求持有任何美国纳税人5万美元资产的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税收署报告其持有的资产数目。

  据报道,美国颁布新规的意图是抓住那些通过把资产留在海外逃税的美国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通过了该法。此前一家瑞士银行的丑闻表明,美国纳税人将数百万美元的资产转移到海外,未向美国国内税收署报告。

  根据新规,从2014年1月起,如果个人和金融企业不遵守该法的规定,就将受到严厉惩罚。美国财政部拒绝了企业、银行和外国投资基金提出的推迟这一日期的请求。

  放在海外的某些退休基金、人寿保险和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并不被视为逃税工具,因此可以免于向美国国内税收署报告其美国账户持有人的信息。金融公司和外国政府一直呼吁免于报告。

  报道称,该法是全球第一部该领域的法律。它被一些公司和美国的盟国斥为单边行为、范围过大、侵犯隐私。美国法律要求美国人为在全球的收入而不光是为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016年7月6日,欧洲议会通过了题为“关于税务裁定和类似措施的决议。”该决议长达30页,当今世界反避税的最前沿问题尽在其中。而通篇1处“谴责”(condemn),2~3处“深表遗憾”(deeply regret)和强烈遗憾(“strongly regret”),以及20处“遗憾”(regret),表达了欧洲议会对世界反避税发展进展缓慢的强烈不满。

  有人士称, 这一决议毫无疑问是一篇反避税的宣言,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欧洲乃至世界未来反避税之发展趋势。欧洲议会旨在建立的国际反避税图景包括:税务裁定国际交换、受益人登记中心和信息自动交换、建立欧盟统一的避税港黑名单、欧盟统一预提所得税、利润转移和欧盟统一税基制度、保护“告密者”、知识产权盒子税制有效性须重新评估、转让定价与政府非法补贴调查、与美国情报交换之互惠、金融产品全球登记中心和发展中国家参与。

  根据上述欧盟所建立的反避税图景看,这些措施并不只适于欧盟,其中的大部分代表了国际反避税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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