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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确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发票事宜 5月1日起使用国税发票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4-13 点击:54
     福建省国税局日前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从5月1日起要使用增值税发票。    

    按照规定,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四个试点行业纳税人原来使用营业税发票,包括《建筑业统一发票》《金融保险业手工发票》《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手工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专用发票》等全部都要改成增值税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到国税局申请核定领取哪种增值税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4月30日前留存的营业税发票及自印冠名发票,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向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国税机关备案后,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但只可用于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等情况,发票留存量大等特殊情况经国税机关同意后可延用至2016年8月31日。  

    5月1日后,景区的门票、观光车票、洞梯票以及过路费、过桥费等自印冠名发票继续使用,新印发票的监制章、防伪措施及发票代码等按照福建省国税局规定印制。  

    除上述情况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使用自印冠名发票。    

    5月1日后,纳税人原发票专用章报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在国税发票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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